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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草案) (2006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菏泽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市摄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菏泽市摄影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赢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菏泽市文联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菏泽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举办各类摄影展览、比赛,繁荣摄影创作,发展理论研究;开展摄影培训,培养摄影人才;加强对外联系,作好摄影艺术的广泛交流,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市摄影界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加入本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50%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菏泽市文联审查并经菏泽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如无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罢免;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50%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50%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市摄影界具有较大影响;主席团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8周岁,秘书长由文联工作人员兼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团采用集体领导责任制,主席团成员均为主席团主席,每年推举一位执行主席,年终向理事会述职。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在同一职级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的罢免 主席团成员如有严重违犯章程的行为,不履行职责,三次无故不参加主席团会议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主席行使的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3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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